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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街**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2日被兴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收缴赌资338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执业医师资格且无医师执业技能情况下,宣称自己能治疗各类疑难杂症,骗取被害人信任寻求治病。陈某某通过拍摄患者舌头照片和简单询问症状,找到无执业医师资格的药剂师郭某某开具药方购买药物,然后谎称是自己的药方交给被害人服用骗取治疗费。自2018年11月以来,陈某某骗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小区向被害人刘某甲谎称自己会治疗各类疑难杂症及看风水。刘某甲向陈某某口述自己的症状,陈某某承诺包治好病,需要治疗费用人民币13000元。刘某甲信以为真,向陈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治疗费。陈某某拍摄了刘某甲的舌苔照片发给“**药房”的药剂师郭某某,让其开具药方抓药。陈某某从郭某某处付款取药后,将药给了刘某甲服用。刘某甲在服用一段时间后提出没效果,陈某某告知其该病需要慢慢调理,让其一直服用。

2.2019年1月,陈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得知被害人刘某乙身体状况不好,谎称自己曾跟随岳父学过中医可以治好刘某乙的病症。刘某乙信以为真,按陈某某要求拍摄自己的舌苔照片。陈某某将刘某乙的舌苔照片发给了药剂师郭某某,让其开具药方抓药。陈某某从郭某某处付款取药后,将药给了刘某乙,并收取了治疗费用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12月14日,被害人刘某丙听说陈某某治好过疑难杂症,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问其能否治疗其父亲的腹腔肿瘤。陈某某要求刘某丙提供其父亲的检查报告及舌头照片后约其见面。2019年12月15日,刘某丙带其父亲按约定来到赣州市章某某**城*栋**室找到陈某某。陈某某简单查看后拍下刘某丙舌头照片,告诉刘某丙可以治好其父亲的病,需要支付治疗费用人民币18000元。刘某丙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带着病历和诊断报告到郭某某处开药方配药,并支付药款。当晚,陈某某从郭某某处取药后,交给了刘某丙。

2019年12月21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某某**镇**栋**室抓获陈某某。案发后,陈某某退回刘某丙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秋芳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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