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8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害人汪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某推荐其承租的本市学府路京润华庭1号楼项目进行转租获利。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与** (南京)有限公司有联系,可以向该公司推荐上述项目。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被害人汪某某急于将上述项目出租的心理,以推进上述项目转租打点关系需要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好处费,并向被害人汪某某出示盖有“** (南京)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印章的告知函和房屋租赁合同等,共计骗得人民币2100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告知函、租赁合同、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1806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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