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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陈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省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至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快手平台冒充直播间的客服人员,通过在直播间内添加顾客微信、谎称向顾客销售翡翠等珠宝的方式,骗取4名顾客钱款合计人民币6316元,后均未发货。所骗钱款均被其个人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260元; 

2.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董某某人民币888元;

3.2020年4月6日至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冯某某人民币788元;

4.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3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立能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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