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8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左右,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结识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与吴某某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经营传媒公司,骗取吴某某信任。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8月16日期间,陈某某多次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吴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228996.98元,用于赌博及挥霍。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还款吴某某共计人民币44735.88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在启东市汇龙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85000元,取得被害人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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