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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现住武汉市****产业园**服装厂宿舍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份,陈某某冒称信阳市淮滨县一服装加工厂经理,在取得向某某信任后,以委托加工衣服为由,在向某某完成加工订单后,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把应付给向某某的34584元加工费用的用于他处,期间以购买原料为由让向某某垫付1500元,向某某被骗共计36084元;

2、2018年12月份,陈某某冒称信阳市淮滨县一服装加工厂经理,在取得付某某信任后,以委托加工衣服为由,在付某某完成加工订单后,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把应付给受害人的21450元左右加工费用的用于他处,付某某被骗共计2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向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陆某某、牛某甲、刘某某、孙某某、牛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信阳市淮滨县一服装加工厂经理身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友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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