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自报姓名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9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7月2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诈骗尹某某、刘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周某某钱财,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五华区等地,多次向多名被害人谎称自己要前往某地拉货需要雇佣被害人的车辆,在被害人开车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后,其又以货款不够需要向被害人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后逃离现场。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作案15次,金额707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盘龙区**饭店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400元。
3.2019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与**街交叉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郗某某人民币500元。
4.2019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城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鄢某某人民币300元。
5.2019年6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云南**医院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300元。
6.2019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元。
7.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工地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00元。
8.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广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500元。
9.2019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
10.2019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中心**酒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00元。
11.2020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70元。
12.2020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500元。
13.2020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元。
14.2020年3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元。
15.2020年3月20日0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纪念堂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0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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