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广积”,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住长沙县路口镇龙泉**组**号。因盗窃,2010年5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10年9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13年6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吴某某办理到3套民惠家园小区的廉租房指标和1套黄金塔小区的廉租房指标,并于2018年7月25日、7月30日、8月3日以收取押金、好处费为由,先后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11600元
2、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办理到5套民惠家园小区的廉租房指标,并于2019年7月26日、7月27日以收取押金、好处费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4500元3、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杨某某办理到2套民惠家园小区的廉租房指标和2套黄金塔小区的廉租房指标,并于2019年8月15日、8月16日、8月19日以收取押金、好处费为由,先后骗取杨香季人民币共计11600元。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谎称可以帮助杨某某消除银行不良记录,并于2018年8月15日、8月24日以收取消除银行不良记录费用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500元。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200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路口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已经全部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开户资料、通话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聊天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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