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日,被害人王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庄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2017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王某乙(另案处理)处得知王某甲正在找人办理醉驾变酒驾并保留其公务员职位的消息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给沈某某(另案处理)询问能否办理此事,沈某某答复能办理,但是需要二十万元人民币。
2017年2月9日,沈某某驾车载着陈某某、王某乙从**河市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孙某某等人在庄河市**内见面商谈办理醉驾的事情,陈某某自称是大连市交警支队的领导,能在十五天内把王某甲醉驾办成酒驾,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花20万元,被害人王某甲同意。被告人陈某某称自己是领导不方便收钱,由司机沈某某上楼收取王某甲的20万元现金并打了收条,收条载明:“今沈某某2017年2月9日收到王某丙二十万圆整,在15天左右把醉驾变酒驾,如事没办好,钱如数返还。收款人沈某某,担保人孙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王某乙开车返回大连市,当晚沈某某从二十万元中拿出5万元给王某乙,剩余15万元被陈某某、沈某某等人分掉。2017年2月28日,沈某某、王某乙开车从**河市找被害人王某甲,称办理醉驾变酒驾就剩最后一道程序,需要交5万元的保证金。王某甲电话询问陈某某为什么又要交钱,陈某某称是交警队需要的押金,王某甲就将5万元交给沈某某,沈某某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沈某某又收到王某丙人民币五万元整,作为办理王某甲交通事故保释金,该事故由醉驾变酒驾,无刑事责任,该事故办结后,由沈某某带领王某丙到交警队领取此保释金,如该事故未按约定办理成功,由沈某某一同返还二十万元,另加此次保释金五万元,共计二十五万元办理费用。收款人沈某某,担保人孙某某”。此后,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等人并未办理王某甲醉驾变酒驾之事,并在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多次催促时找各种理由拖延,也没有按约定返还办事的二十五万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被庄河市人民法院逮捕,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并于2017年10月31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桑晓杰
代理检察员: 王双双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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