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初至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玉林市**府**栋**单元**房给冯某某的小舅甘某某购买,以要交首付、物业费、购房交易税、中介费等为由,伪造了购房合同、收据,叫“李某某”及其女朋友田某某冒充业主与冯某某通电话等,骗取甘某某的人民币112680元。
2、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介绍玉林市**公园**栋**单元**房给冯某某,以要交首付、物业费、加急费为由,骗取冯某某的人民币72932元,
3、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二手房赚取差价为由,将玉林市**公园**栋**单元**房介绍给冯某某,以收取意向金为由,骗取冯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三次,诈骗人民币共190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林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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