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岑某某**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莫某(二人均已判决)、莫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谋,在岑某某城西市**号房间内,以“抓摊子”的形式进行赌博,通过诈赌、出老千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冯某某的人民币9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回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延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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