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348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帮被害人陈某乙购买一辆二手天籁轿车为由,收取了陈某乙购车定金4800元。陈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2020年7月15日,陈某甲发微信消息谎称二手天籁轿车已经****,其试驾后车辆没有问题,骗取陈某乙支付尾款30000元。陈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之后,陈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消息谎称其被行政拘****,以此躲避陈某乙追问车辆的情况。2020年7月18日,陈某乙称要报警处理,陈某甲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交给陈某乙,约定于2020年8月3日之前还清。当天,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归还陈雪琼3****。2020年8月10日,陈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归还陈雪琼3****。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姐姐陈某丙代陈某甲退赔被害人陈某乙的损失。陈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路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