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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房,现住茂名市****街道**广场旁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号tm8********,MT8********)在微信群内加被害人易某某(微信号wxid_********)为好友,两人通过微信聊天、打电话以及一起玩和平精英游戏等方式频繁联系,陈某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和已有女朋友的事实,以“陈**”的名字与易某某交往,并自称家境殷实,通过微信发送赛车以及赛车比赛的图片、视频给易某某,谎称自己是赛车手,骗得易某某感情。期间,陈某某虚构自己要去佛山参加职业摩托车比赛、在比赛受伤以及生病需要治疗、没有生活费和路费、摩托车维修、朋友嫖娼被抓等事实,多次以借为名向易某某索要钱财。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易某某通过微信共向陈某某转账达272551元。2020年5月,易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陈某某称必须要到广昌来当面偿还,后又以自己不舒服来不了广昌,或者干脆不回微信、不接电话等拒绝偿还的方式达到自己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陈某某将诈骗所得挥霍殆尽,基本用于酒吧消费等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何某某、蒋某某的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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