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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以与被害人冯某某儿子谢某甲结婚为由,向被害人冯某某索要彩礼及红包等财物,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57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抓获、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建忠

20201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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