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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南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给予好处费并承诺偿还分期贷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叶某某、徐某某、何某某、梁某甲、严某甲、周某甲、史某某、帅某甲、韦某某、梁某乙、姚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严某乙、蔡某某、张某乙、黄某甲、李某某、严某丙、张某丙、范某某、帅某乙等人为其办理手机贷(手机由陈某某所有并转卖)、现金贷等业务。其中,由被告人陈某某事先联系好金融贷款公司业务员办理手机贷款审核,并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使得王某乙、黄某乙、周某乙、肖某某、盖某某(均另处理)等人帮助其办理手机贷、现金贷的同时介绍上述多名被害人办理上述分期贷款业务。此外,被告人陈某某还通过承诺按期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丁手机支付宝操作贷款及消费贷,骗取被害人梁某乙、范某某、阮某某等人将信用卡给其使用进行套现。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贷款和信用卡套现均偿还部分便予以逃匿。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钱财合计约人民币90万元。

2018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湖南省长沙市**区**栋**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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