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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泽州县**镇**街**号**室,住泽州县**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泽州县巴公镇李村村自己家中,为筹集赌资,通过自己的QQ号60555****在网上散发转账换钱返利的虚假信息,取得在校学生被害人申某某的信任,之后用1813521****手机号冒充银行客服,向被害人某某某到账的虚假信息,并让申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被害人申某某650元。

2、2018年3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泽州县巴公镇李村村自己家中,为筹集赌资,通过自己的QQ号60555****在网上散发转账换钱返利的虚假信息,取得被害人吴某甲的信任,之后用1813521****手机号冒充银行客服,向被害人某某某到账的虚假信息,并让吴某甲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被害人吴某甲450元。

3、2019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泽州县巴公镇李村村自己家中,为筹集赌资,通过自己的QQ号47194****在网上散发转账换钱返利的虚假信息,取得在校学生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之后用1813521****手机号冒充银行客服,向被害人某某某到账的虚假信息,并让吴某乙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被害人吴某乙3150元。

4、2019年7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泽州县巴公镇李村村自己家中,为筹集赌资,通过自己的QQ号303488****在网上散发转账换钱返利的虚假信息,取得在校学生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之后用1813521****手机号冒充银行客服,向被害人某某某到账的虚假信息,并让张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被害人张某甲2100元。

5、2019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泽州县巴公镇李村村自己家中,为筹集赌资,通过自己的QQ号343546****在网上散发转账换钱返利的虚假信息,取得在校学生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之后用1813521****手机号冒充银行客服,向被害人某某某到账的虚假信息,并让何某某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以此骗取被害人何某某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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