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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楼**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1月2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能为被害人余某某办理工商银行正式工作和**大学本科文凭为由,先后多次在太原市迎某某**街**咖啡厅内、太原市小店区**街**等地,先后采取微信、支付宝转账和信用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2767.82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在被害人余某某得知自己被骗并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索要被骗钱款时,被告人陈某某分三次共退还被害人余某某共计人民币17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能给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太原市**法院停薪留工作和大学本科文凭为由,先后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嘉共计人民币40****,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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