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诈骗,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至15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微信群、百度贴吧发布出售口罩信息,以交付货款或者定金的方式骗取郭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人民币共计37933.5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案发后已退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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