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现租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小区。2015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北一土特产店内,谎称能够帮助陈某乙调动工作,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陈某乙现金3万元,赃款自肥,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试听资料;书证;证人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卷宗光盘、录音光盘共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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