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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 曾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22日,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吉林市丰某某好友快餐饭店打工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编造其母亲出车祸、母亲去世、妻子去世、女儿生病、朋友出车祸死亡急需用钱等虚假理由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在吉林市丰某某好友快餐饭店内和丰某某建华新村三期28号楼1单元501室自己家中等地,以微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给付陈某某共计人民币二万七千余元。陈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生活开销及偿还债务。案发后,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在外地打工没钱为由,先后二次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郑某某在吉林市丰某某渤海山水云天其经营的小微超市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陈某某共计人民币八百元。陈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生活开销及偿还债务。案发后,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左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金某某等证言;

(四)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前科材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

(五)辨认笔录一份;

(六)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前科、多次诈骗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敬

检察官助理:闵毓玲

(院印)

2020年8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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