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给客户垫资的事实,在台州市椒江区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共计3530000余元(人民币,下同),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和支付高额利息。其中,被害人王某被骗173000余元、被害人蔡某某被骗45000余元、被害人刘某某被骗31850元、被害人李某被骗50000元、被害人甘某某被骗约2600000元、被害人许某某被骗50000元、被害人潘某某被骗320000余元、被害人陈某乙被骗220000元、被害人相某某被骗50000元。
201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火车东站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和微信的转账记录、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繆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蔡某某、刘某某、李某、甘某某、许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6光盘1张(银行的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53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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