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APP认识被害人周某甲,并互加为微信好友。二人谈妥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被害人周某甲一起打游戏“王者荣耀”上星,每局游戏支付费用7 元,后又改为微信直接转账。自3月21日起至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帮被害人周某甲打匹配、上星、购买3个赛季的“荣耀王者”、以及让朋友“温某某”(被告人另一QQ)“上国服”以及修手机屏幕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8300元。在被害人周某甲发现被骗让其退钱时,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的微信及QQ拉黑,所骗钱款被其提现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联系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张芝山派出所民警,并于2020年3月31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骗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侦查人员查扣的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苹果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陈某某尾号“4175”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雪芳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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