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钱款,在网络中虚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男子信任,后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单某某信任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20年1月17日,陈某某编造购买网游情侣服装该事由,骗取单某某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编造各种事由骗取何某某共计人民币358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编造各种事由骗取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1337.7元。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涉案钱款已挥霍。

另,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4.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