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D3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1日、2020年3月16日至4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2020年5月2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甲于2017年7月经朋友郭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虚构其有能力低价购买苹果手机的事实、隐瞒其只能以市场价格购买国行苹果手机的真相,以获取差额、赠送赠品等为由诱骗张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头条65号等地持续向陈某某提供的刘某某账户打款,并通过前期正常发货取得张某甲的信任。
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不能正常发货,并以各种借口拖延。自2018年7月2日至8月11日,陈某某继续诱骗张某乙订购大量手机,累计骗取订货款人民币216万余元且未再新发货,被害人张某乙催促仍无果。
2018年8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刘某某账户退还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9.5万元。
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张某甲报警。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侦查员在山东省临沂市宝泉路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交易明细、账单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曹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手机内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 珊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书记员:俞凯波
2020年5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
2. 预审卷宗共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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