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8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兰州市**区**路**号**。2015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8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4 月至2015 年2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联系并在兰州市**区**十字肯德基餐厅见面后,编造自己在甘肃省**局系统工作,自己为国家二级游泳运动员的个人身份以及父亲为军队干部、母亲为军队军医的家世骗取被害人郝某某的信任后,在双方处对象的过程中,先后以父亲生病、去世需要用钱、处理交通事故需要用钱、替郝某某低价购买二手车等为由,先后共计骗取郝某某现金共计179000 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证人华某某的证言,银行卡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物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刑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蓉、朱睿
2016年1月5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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