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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村**路**弄**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2月15日,在微信上主动联系被害人孙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售卖,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04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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