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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吉林省**有限责任公司店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逮捕前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3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5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YY直播平台认识了被害人赵某甲,2019年6月至9 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金融方面研究生、富二代等的身份,假冒“孙某某”、虚构“曹晓健”、“小付”、“老三”、“老四”、“老么”等人多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共计人民币907745.22元。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孙某某”之名通过YY直播平台认识了被害人林某某,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工程赔付、合同赔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合计人民币96942元。

3、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垫付工程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5000元。

4、 2019年7月到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假冒“孙某某”虚构公司资金链断裂、发放工人工资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92790元;

综上,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被害人赵某甲、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合计人民币1112477.22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YY直播平台刷礼物,全部挥霍。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

2.书证:微信交易明细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情况说明、微信、QQ聊天记录;

3.被害人赵某甲、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证人赵某乙、孙某某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数据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保华

检察官助理:郭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拾壹张;

3. 起诉书玖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 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8.《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9. 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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