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5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上饶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村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未成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冒充女性通过“Soul”软件添加被害人耿某甲的QQ,以交友约炮的名义从被害人耿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00元。
2、2020年7月2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冒充女性通过“Soul”软件添加被害人夏某某的微信,以交友约炮的名义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50元。
3、2020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冒充女性通过“Soul”软件添加被害人刘某某的QQ账号,以有偿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名义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900元。
4、2020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冒充女性通过“陌陌”软件添加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以交友约炮的名义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560元。
5、2020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冒充女性通过“连信”软件添加被害人朱某某的QQ,以交友约炮的名义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007元。
6、2020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冒充女性通过“Soul”软件添加被害人郑某某的微信,以交友约炮的名义从被害人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2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朱某某、夏某某三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检查工作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郑某某、朱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耿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国潮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81645****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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