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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号院,因犯窝藏罪,于20141114日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10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7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8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被害人朱某某添加陈某某的微信后,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购买口罩,陈某某借机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0元。2020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3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 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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