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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组**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至9月在担任**司机期间,伙同他人利用**平台的规则及漏洞,接得虚拟订单后在无乘客乘坐的情况下驾车完成订单,共计骗取**公司支付给司机的钱款人民币35912.46元,因作弊被**公司发现且扣除人民币2034.13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向阳路660号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人口查询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和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了从被告人处扣押涉案手机的情况及手机内被告人与涉案微信群群主之间的聊天内容。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岳某某、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利用**平台的规则及漏洞,接得虚拟订单后在无乘客乘坐的情况下驾车完成订单以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的犯罪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谅解函、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犯罪数额及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怿昕

检察官助理:黄亚烨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赃证物品见清单。

7.换押证一份。

8.案犯身份卡一张。

9.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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