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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25日,被告人陈某某佯装与被害人钱某某谈恋爱,虚构工作地址,多次编造朋友办事要用钱的虚假理由,共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81650元,后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并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被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81650元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其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屏图片、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可以印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及其与钱某某等聊天记录手机截屏图片证实,其诈骗钱某某的过程及赃款的走向。

3.案发与抓获经过,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如果一审判决前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清献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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