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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乡***行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5月21日至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本人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行申报,并用他人危房和新房顶替自己危房和新房进行审查和验收,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会波退还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成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蒋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乡***行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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