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鹤岗市兴安区,无固定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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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 |
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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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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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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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给被害人高某某(男,28岁)打电话,谎称自己可以帮高某某办工作,需要高某某给其汇款人民币55000元,由于之前陈某某向高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还,遂陈某某要求高某某向其汇款人民币45000元。2018年9月24日,陈某某将朋友金某某的银行卡号提供给高某某,高某某分两次向该卡汇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后陈某某要求金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该笔钱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笔款挥霍。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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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 |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金某某等3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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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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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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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2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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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尤丕琳 2019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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