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朴某某(已判决)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骗取礼金,将朴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张某某,为取得信任,王某某安排梁某某(已判决)冒充朴某某的父亲,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礼金人民币1.28万元,张某某之父张某甲分别给陈某某、王某某1000元好处费,后朴某某以有病为由取消婚约。案发后后被告人陈某某与朴某某将12800元彩礼金退还给张某某。
2、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郭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礼金,将杨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张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礼金人民币8.6万元,杨某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后逃匿。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3、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郭某某(在逃)、陈某甲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礼金,将陈某甲介绍给被害人韩某某,在骗取礼金5.6元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甲借故离开韩某某家失联至今。被害人韩某某另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
4、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在逃)、曾某某(在逃)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礼金,将曾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张某乙,曾某某在骗取礼金8.8万元之后与被害人张某乙登记结婚,后曾某某借故离开,失联至今。被害人张某乙另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同案犯王某某、朴某某、梁某某、郭某某、陈某甲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张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丙、刘某某、刘某甲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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