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案发前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广场天街***美容店打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由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1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手机“**”软件的一相亲直播间与本县男青年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认识,二人互相添加**号码,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刘某某”,未婚。二人便以男女朋友和恋爱关系交往。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编造“其舅舅生病住院无钱治疗”、“损坏公司仪器需要赔偿”及“没有钱吃饭”等理由,被害人吕某甲均通过**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向被害人吕某甲索要礼物,吕某甲通过**网购买礼物寄送给陈某某。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愿意来静宁县与吕某甲见面,并将其在网上办理的假身份证照片发送给被害人吕某甲,吕某甲利用该假身份证号码给其购买机票并前往**机场接机,因接机未果才发现被骗,即向静宁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骗取吕某甲资金(包括为其购买礼物和机票的花费)共计14747.71元。
另查明: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手机上的“**”软件认识在广东省广州市务工的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乡**村**组**号男青年董某某,谎称其离异,同样以男女朋友和恋爱的方式交往,多次以其“母亲生病、没钱生活”等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77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以交往男女朋友和恋爱的方式,骗取财物共计22447.71元,所骗资金全部挥霍花用。案发后,其亲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被骗资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收条及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甲、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吕某甲对被告人陈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以交往男女朋友和恋爱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经全额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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