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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8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依法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身份待查)在网络上利用“闲鱼”软件平台发布虚假售卖手机的信息,吸引不特定的人前来咨询购买。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利用微信收款二维码等方式,让被害人在“闲鱼”软件平台外付款,再通过向被害人邮寄假手机、提供虚假退货地址、将被害人微信删除或拉黑等方式进行逃避。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多次利用上述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在网络上以售卖手机为名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妻子李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成功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580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闲鱼”软件上发布虚假售卖手机的信息。在成功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金某某手机购买款人民币258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邮寄了一部假手机给被害人金某某,被害人金某某发现手机是假货后向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退货,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虚假退货地址后,将被害人金某某微信拉黑。

 3.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闲鱼”软件上发布虚假售卖手机的信息。在成功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手机购买定金人民币300元,并约定通过邮寄货到付款的方式交付,后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邮寄了一部假手机给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向快递公司支付了到付款人民币1980元,该1980元已被手机寄件人领取。被害人陈某乙发现手机是假货后向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退货,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虚假退货地址后,将被害人陈某乙微信拉黑。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雷州市***村***号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友已代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陈某乙、金某某、陈某甲退还了诈骗款,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金某某、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金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勘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利用假手机冒充真手机销售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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