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2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66********,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或者利用虚假身份,诈骗被害人周某某、季某某共计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周某某11.5万元,赔偿季某某1万元,两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退赔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20583****)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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