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父母早亡,无其他家庭成员,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从贵州省习水县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租住打通中路7号附7号,以捡拾废品为生,期间认识了2019年6月份左右也在此租房的邻居被害人胡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向胡某某自称姓周并通过平时聊天取得了胡某某信任。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无生活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00元。同月28日,陈某某又以自己在搞工程需要支付工程款为由,向胡某某提出借款10000元,并向胡某某谎称带其一同回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找自己的母亲拿钱来还。被害人胡某某信以为真,便在打通镇邮政储蓄银行取款人民币10000元交给陈某某,又借100元现金给陈某某用于购买车票,随陈某某坐车来到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到达温水镇后,被告人陈某某为摆脱被害人借口回家取钥匙让胡某某在温水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等候,随即直接乘车离开温水逃往习水县城,并将其留给被害人的电话号码更换,之后在习水县城、厦门等地流浪,将其所骗钱财挥霍一空。
2020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省习水县东皇街道交警队旁边一茶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账户交易明细、视频截图人像比对、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犯罪对象为年满75周岁老年人弱势群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