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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日期为2020年10月 10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需要用钱,在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垫江县等地,通过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虚构自己有口罩现货出售的事实,以此骗取微信好友的信任,并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340元。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覃某某转款,覃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袁某某转款,袁某某两次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方某某转款,方某某四次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68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甲转款,张某甲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4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甲转款,周某甲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6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甘某某转款,甘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许某某转款,许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乙转款,张某乙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乙转款,周某乙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80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朱某某转款,朱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8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屠某某转款,屠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160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转款,李某某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人民币80元。

2020年1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丙转款,周某丙先后多次向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135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他人的事实经过。但尚未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转款凭据、转款流水、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覃某某袁某某方某某张某甲周某甲甘某某许某某张某乙周某乙朱某某屠某某李某某周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果能够退赃退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果不能退赃退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在处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为1735315****;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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