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村,住鄂伦春自治旗**镇**村**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渔场村有耕地177亩。2014年至今,被告人在其中的独立地块9.84亩种植了多年生中草药“防风”。被告人明知该地块种植的中草药不符合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作物,在2014年至2016年、2018年至2019年间,仍然将该地块虚报为种植大豆,累计骗取大豆目标差价补贴677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报大豆种植面积9.84亩,五年内累计骗取大豆目标价格补贴67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配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系坦白,并已全部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阳
检察官助理 喻庆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现居址同上,联系电话:1514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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