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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14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镇***座****巷**号***房,于2020年2月2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快手”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摩托车的视频广告,被害人韦Δ权获知后,通过添加微信号与陈某某进行联系,提出有意购买视频发布的摩托车。双方商谈好成交价格后,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韦Δ权先行转款2500元到其另一个微信号,后又以物流保险为由要求韦Δ权继续转账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收到3500元后一直拒不发货,经韦Δ权多次催促,被告人陈某某发了一张虚假的物流单虚称已发货,随后将韦Δ权的微信拉入黑名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搜查、提取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张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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