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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园**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3日、自2020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遵义同济医院成立于2003年11月5日。2014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某收购了同济医院6.5的股份(总股份12.5股),成为同济医院的实际股东,并取得了遵义同济医院的实际经营权。被告人陈某某取得遵义同济医院的实际经营权后便委派游某某林某甲(均已判决)经营**医院,确定了以妇科为主的经营方向。2014年5、6月间,詹俊新(另处理)收购了遵义同济医院的剩余股份,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成为遵义同济医院的实际控制股东。二人成为医院的实际控制股东后,共同商议成立以经营男科**科为主的遵义欧亚医院,并由某某全权负责医院的经营和管理。在确定医院的经营方向后, 2014年6月12日,遵义同济医院更名为遵义汇川欧亚医院(以下称欧亚医院),林某甲任法定代表人, **行政**、古某(已判决)任**务**林某乙(已判决)任财务人员。

  某某等人被委派经营**医院后,以设立的欧亚医院为依托,在医院设立了市场部、网络部、门诊室、B超室、检验室、手术室、治疗室等**务部门,先后招募社会人员进入市场部、网络部,通过培训、授意,有组织地安排市场部、网络部成员包装医院、**,以免费检查、费用低、医疗技术好等噱头诱骗男性到欧亚医院检查、就诊,并先后招募部分医务人员以及无医护资质的人员担任**科门诊**、手术**和护士。医院在具体管理人员某某、游某某、古某等人的直接授意下,制定诈骗套路,引进、总结犯罪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并通过开会、通知等形式要求医院部门之间、医护人员之间相互配合,骗取、敲诈前来就诊者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和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证,2014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对2万余名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非法敛财239165399.50元,案发后,现已查证的608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为人民币为11444401.71元。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医院的实际持有股东,明知某某、某某等人在经营、管理欧亚医院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仍然默许某某、某某等人的经营管理模式,并参与分赃。在欧亚医院运营期间,已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分赃金额达50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退回赃款人民币50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智源肽仪器、性功能检测仪、利福平胶囊等;2.书证:银行流水、工商注册资料、会议记录本、绩效方案、手术登记本、病历、检查和检验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中科**科模式”套路及话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袁某甲等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等;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电子账目、聊天软件账号、门诊挂号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炳强

                                            袁  可

                                            孙再文

                                            肖华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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