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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镇**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唐山市丰润区人崔某某虚构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护坡工程,以分包该工程给崔某某施工为由骗得崔某某信任,以收取施工报名费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骗得崔某某10500元。

2、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本村马某某谎称其手中有迁西县兴城镇沙岭子村棚户区改造工程,许诺马某某共同施工,骗得马某某信任,进而以“借钱”为名先后从马某某手骗得26000元,案发前在马某某追讨下退还100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迁西县洒河桥镇人孙某某虚构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护坡工程,以分包该工程给孙某某施工为由骗得孙某某信任,以收取施工报名费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骗得孙桂苍6500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迁西县尹庄乡人王某某虚构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护坡工程,以分包该工程给王某某施工为由骗得王某某信任,以收取施工报名费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骗得王某某10000元。

5、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杜某某虚构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护坡工程,以分包该工程给杜某某施工为由骗得杜某某信任,以收取施工报名费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骗得杜某某10000元。

6、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唐山市路北区人徐某某虚构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护坡工程,以分包该工程给徐某某施工为由骗得徐某某信任,以收取施工报名费为由于2019年3月31日骗得徐某某10000元。

7、2019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向唐山市路南区人唐某某虚构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护坡工程,以分包该工程给唐某某施工为由骗得唐某某信任,以收取施工报名费为由于2019年4月2日、4月9日两次骗得唐某某共19000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唐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唐某某承揽迁西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骗得唐某某及投资意向人赵某某的信任,以收取施工报名费等费用为由于2019年4月26日骗得赵某某40000元。

9、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迁西县三屯营镇人赵某某虚构天津市芦台区某造纸厂为其所有,以销售该造纸厂内树木为由骗得赵某某信任,以收取定金为由于2019年8月25日骗得某某辉2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总额为13.4万元,案发前退还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马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连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一册及其他证据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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