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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51972********,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5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相识,陈某某得知孙某某女儿没有工作,**伟区**,可以帮助孙某某的女儿办理到宏伟区政府工作,有五险一金。2017年7月20日,陈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万家灯火门前车里收取孙某某5万元办事款,未给孙某某女儿办理工作,将5万元办事款挥霍,后陈某某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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