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灯塔市烟台街道盘龙路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灯塔市万宝桥街道**村要动迁为名,找到被害人尚某某谈合作,其让尚某某在**村租用仓库一处,后通过陈某某的运作能得到动迁补偿款,动迁补偿款下来后二人各自分钱,尚某某同意后并在**村租用仓库一处。随后陈某某谎称用于运作动迁事宜需要打点先后向尚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80000元,归还13000元,动迁无果后,后期陈某某失联。2017年7月18日,尚某某通过私人关系找到陈某某后,陈某某称共将167000元人民币都已用其日常花销,无力返还尚某某,后向尚某某出具180000的欠条。

2、2017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办理其经营的服装厂营业执照用于动迁后多得补偿骗取曹某某10000元人民币,后陈某某并没有帮助曹某某办理成服装厂的营业执照;2018年2月6日,陈某某谎称能够帮助曹某某买到灯塔市鸿运家园一期回迁安置房两套,骗取曹某某买房款人民币300000元,无力返还。陈某某共计骗取曹某某人民币31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租房协议、收条、借据、欠条、收款据、情况说明、服装合伙经营协议、营业执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灯塔市征地动迁核量表、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尚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尚某某、曹某某共计人民币47.7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宏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谅解协议书、收条、和解协议、情况说明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