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纳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纳某某公安局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做室内装修为幌子,从安顺市邀约被害人叶某甲一起到清镇市假意看装修工程。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叶某甲等人到清镇市后,假意看了装修工程,后邀约叶某甲一起到清镇市佳福酒楼吃饭饮酒,并在叶某甲所饮的酒中放“赌博粉”,观察到叶某甲酒后意识模糊,将叶某甲带到佳福酒楼房间内以玩纸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骗取叶某甲4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赌博过程中作假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 刚
检察员助理 尚 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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