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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后台操控“杏彩平台”“河内两分彩”网站中奖号码,并以能预测中奖号码,保证能百分之百中奖为诱饵,诱惑郭某某(已判决)参与投注,诈骗郭某某,郭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陈某某退钱,陈基亿无钱退还,让郭某苛找其他人参与投注,将骗得的钱再还给郭某某。后郭某某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在段某某、尚某某、晏某某、王某某等人中宣扬称在“河内两分彩”网站听“杏彩平台”参与投注,能预测中奖号码,保证百分之百中奖赚钱等方式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后将现金人民币交郭某某,由陈某某在“河内两分彩”网站中的“杏彩平台”操控后台,先后骗取尚某某、晏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8188元。其中:

1.2018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先后两次骗取尚某苛人民币51000元;

2.2018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先后五次骗取晏某某人民币148888元;

3.2018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先后两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11000元。同月31日,退还王某某人民币26000元。

4.2018年1月11日至14日期间,先后两次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1300元;

5.2018年1月8日至11日期间,先后两次骗取段某某人民币55000元;

6.2018年1月14日,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1000元。同月18日,退还徐某某人民币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晏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郭某某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仪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证据目录、量刑建议各壹份。

3.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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