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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至8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毕节市教育局有关系,可以帮忙找关系让被害人顾某某的孩子到毕节一中读书,并以需要送感谢费和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7000元,陈某某收取顾某某转款后用于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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