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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17年6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甲(另案处理)的组织下,黄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丙(另案处理)、陈某某的朋友(在逃)在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一处窝点以名为“杀猪盘”的方式实施诈骗。四人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出资用于支付租房费用、购买作案工具、购买虚拟账号及日常开销,并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至1月26日期间诈骗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孙某某324500元人民币。事后,该小组四人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参与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梦梦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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