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3216,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县**镇**外围**号居民,现住广东**县**镇**村,务工。2020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号“**”、昵称“**的小男孩”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惠某某为取得利益即添加该微信并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以单只口罩1.4元的价格与惠某某达成协议,共购买三批医用口罩9万只。后被害人惠某某先后分15次向陈某某微信转账92000元,陈某某随即将该批涉案资金全部转入自己身份开户的民生银行卡(6216********8516)内。2月5日至9日期间,陈某某将民生银行卡中的85000元通过微信(微信号:**,注册人陈某某)转至其姐陈某甲的微信(微信号:**)账户内,4000多元提现至自己身份开户的**银行卡(6217********5727)内,至此除过民生银行卡内剩余827元外,其余涉案资金均用于陈某某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陈某甲等的证言;
4、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存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两部、现金5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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