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1********,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现租住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赵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以认识公检法司人员,可以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毛某某减轻刑事处罚为由,骗取其现金27000元。
2、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以认识公检法司人员,可以帮涉嫌盗伐林木罪的马某甲减轻刑事处罚为由,骗取其女儿马某乙现金560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8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880819****。
2.侦查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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